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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戴桂玉与陈丰、李丽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丰,戴桂玉,李丽梅,李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丰,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淑兰、何俐亲,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桂玉,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丽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新民,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丰因与被上诉人戴桂玉、原审被告李丽梅、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丰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所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丰申请撤回对本案所提起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陈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迟建文审 判 员  黄国庆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