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海清延晗与马郑宝、孙爱兰、马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清,延晗,马郑宝,孙爱兰,马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杨海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延晗,男,汉族,系杨海清之夫。原告延晗,男,汉族。被告马郑宝,男,汉族。被告孙爱兰,女,汉族,系马郑宝之母。被告马艳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清、延晗与被告马郑宝、孙爱兰、马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清、延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清、延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