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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海清延晗与马郑宝、孙爱兰、马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清,延晗,马郑宝,孙爱兰,马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杨海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延晗,男,汉族,系杨海清之夫。原告延晗,男,汉族。被告马郑宝,男,汉族。被告孙爱兰,女,汉族,系马郑宝之母。被告马艳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清、延晗与被告马郑宝、孙爱兰、马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清、延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清、延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