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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献奎审 判 员  廖传英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