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献奎审 判 员 廖传英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