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沅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梦辉与被告湖南省沅江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梦辉,湖南省沅江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正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龙梦辉,女。被告湖南省沅江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沅益一级公路(海景雅苑)5栋114号房。法定代表人孙建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正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梦辉与被告湖南省沅江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梦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梦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梦辉承担。审 判 长  曾建荣审 判 员  汪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