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肖宁与刘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宁,刘庆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肖宁。被告:刘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宁诉被告刘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宁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以家中有急事无暇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宁撤回对被告刘庆国的买卖合同诉讼。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肖宁承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