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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军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军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军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兴中,系四川省军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洪,男,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四川省军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彭州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军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400元、赔偿资金利息损失10974.6元。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彭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2014年3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军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乐至县房管部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妻莫某某既无存款信息,亦无房产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的证人和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04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10974.6元、案件受理费112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爽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