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商初字第01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传智与吴传智、胡宝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传智,胡宝芹,李广明,吴康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994-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吴传智。被告胡宝芹。被告李广明。被告吴康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智、胡宝芹、李广明、吴康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传智、胡宝芹、李广明、吴康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传智、胡宝芹、李广明、吴康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