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董庆民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明,董庆民,陈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89-1号原告王立明,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119760215。被告董庆民,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少林,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明诉被告董庆民、陈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董庆民驾驶的鲁VA13**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董庆民驾驶的鲁VA13**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