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艺鹏与汪特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鹏,汪特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林艺鹏,男,1970年3月6日出生,安溪县人。被告汪特常,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安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艺鹏与被告汪特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艺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