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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艺鹏与汪特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鹏,汪特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林艺鹏,男,1970年3月6日出生,安溪县人。被告汪特常,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安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艺鹏与被告汪特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艺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