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某、陈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633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6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海勇、许兴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在厦暂住思明区东浦路12之5号602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曾因赌博于2009年7月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陈某、王某甲、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陈某、王某甲、张某甲及辩护人许兴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陈某共同经营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101号的海堤茶叶店。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林某、陈某在该茶叶店设置赌场,提供麻将、扑克牌作为赌具,供赌客以“厦门麻将”、“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提供夜宵、香烟、茶水等,从中抽取“水钱”,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王某甲自2014年7月始,帮助该赌场招揽赌客。被告人张某甲在该赌场内帮助收取“水钱”、为赌客端茶、倒水等。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某、陈某、王某甲、张某甲及赌客张某乙、方某等人在上述赌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当场缴获麻将一副、扑克牌一副、电子计时器一个、柜子二个等作案工具及赌客赌资人民币78100元、“水钱”人民币4715元。缴获的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王某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罚款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陈某、王某甲、张某甲到案后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方某、王某乙、夏某、翁某、吴某、周某、艾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的赌资、赌具,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四名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材料及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王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陈某、王某甲、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现又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四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被告人林某、王某甲因同一事由被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被执行的罚款五百元予以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的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被执行的罚款五百元予以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的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扣缴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一副、扑克牌一副、电子计时器一个、柜子二个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1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锦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