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北京申合雄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申合雄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北京申合雄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C219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京申合雄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4333748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保定分行西城支行,出票人为保定铭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申合雄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02月14日,票面金额为19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申合雄伟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苑 辉审判员 陈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