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6月3日出生。被告荆某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