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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邓某乙与罗某、邓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乙,罗某,邓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邓某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11。委托代理人李峰,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大理人李瑞玲,女,汉族,1960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号*座****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60********。系原告母亲。被告罗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826。被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罗某,即上述被告,系被告邓某甲母亲。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区钧泉,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乙诉被告罗某、邓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某乙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英姿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