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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育辉与被告陈兴悦、赖金橘、叶建亮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72原告林育辉,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兴跃,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金橘,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叶建亮,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育辉与被告陈兴跃、赖金橘、叶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叶建亮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被告叶建亮自愿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珮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