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育辉与被告陈兴悦、赖金橘、叶建亮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72原告林育辉,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兴跃,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金橘,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叶建亮,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育辉与被告陈兴跃、赖金橘、叶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叶建亮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被告叶建亮自愿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珮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