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用于公布原告郑良赐与被告缪佑祺、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赐,缪佑祺,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郑良赐,男,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施继进,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佑祺,男,住福鼎市。被告张梅,女,住福鼎市。原告郑良赐与被告缪佑祺、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良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佑祺、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良赐诉称:被告缪佑祺因家庭急需用钱,于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张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被告缪佑祺借款后仅陆续支付利息15000元,本金及余息拒不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缪佑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扣除其已支付的利息15000元);被告张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缪佑祺、张梅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1份,证明被告缪佑祺于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张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被告借款后仅陆续付息15000元,本金及余息未偿还。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系原始书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告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借据可证实被告缪佑祺向原告借款及被告张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原告自认被告已共计支付利息15000元,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11月9日,被告缪佑祺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张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缪佑祺借款后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5000元,本金及余息未偿还。另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六个月以内)为6.1%,折合月利率为5.08‰。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缪佑祺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缪佑祺结欠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缪佑祺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张梅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低于双方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率,其就低主张,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缪佑祺、张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佑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良赐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5000元)。二、被告张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缪佑祺、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思全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