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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王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甲起诉称:2006年11月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到2-3天即举办订婚仪式。××××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儿子陈某乙。因未婚先育迫于入户口需要,双方才于××××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又生育第二个儿子陈某丙。自从两儿子出生后,被告就有恃无恐,孤僻的性格暴露出来,经常为家庭琐事找原告吵架。原告为了家庭和睦和儿子的健康成长,百般忍耐被告的无理行为。原告为了分散被告的无理要求,伙同被告一起向原告的母亲和小娘舅借款13.5万元到石家庄做服装批发生意。但被告不领会原告的用心良苦,更加频繁找原告吵架。综上,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开始由冷漠破裂最后到无和好可能。本着离婚自由,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俩婚生儿子由某,被告支付给原告俩婚生儿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俩儿子年满18周岁止;3、判令夫妻共同债务13.5万元原、被告各半承担;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答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从相知相爱,婚后又育有二个儿子,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完全出于自愿,并非如原告所说迫于为儿子户口而补办。双方相处的十年时间里,被告与原告本人及原告的朋友亲戚关系均很和睦。至今原告的亲戚和母亲都反对离婚。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点摩擦是难免的,只要双方彼此宽容和尊重,双方的感情不可能达到离婚地步。被告性格开朗,对原告母亲尊重,尽心尽力照顾家庭和两个儿子。原告因一时冲动或顾于面子而起诉离婚,被告也完全理解。被告认为只要双方多沟通了解,婚姻家庭可以维护的更好。综上,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感情甚好,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11月订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陈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陈某丙。原、被告曾共同外出经商。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差异、沟通不够有过吵架,致使夫妻关系冷淡。原告为此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甲提交的《结婚证》、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自愿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儿子,曾经共同外出经商,可见原、被告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性格差异、沟通不够多次吵架,造成感情不和,但是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短,又没有其他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多为两个儿子的前途着想,增加沟通和理解,各自改正不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为维持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玲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