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谭汝男与被告胡金萍、殷奎刚、丛鹏光、冯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汝,胡金萍,殷奎刚,丛鹏光,冯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谭汝男。委托代理人:马元涛,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亮,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萍。被告:殷奎刚。被告:丛鹏光。被告:冯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汝男与被告胡金萍、殷奎刚、丛鹏光、冯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