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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彭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64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身份证号码×××6734。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彭某向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9057的信用卡,并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彭某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归还欠款。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彭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4356.74元。2014年7月起,农业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短信等方式对被告人彭某多次催收款项,但被告人彭某拒不还款。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彭某在深圳市火车站被抓获,后于2014年12月24日归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取得农业银行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代表周某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出具的信用卡透支催收说明及欠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积极退清银行透支款项,并取得银行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有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朱翠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