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纪成与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成,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张纪成。被执行人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总经理。张纪成与山东玉泰公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371号仲裁裁决一案由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