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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与颜成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颜成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4773号原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德平,职务不祥。被告颜成龙,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建源,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发公司)与被告颜成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旺达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