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与颜成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颜成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4773号原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德平,职务不祥。被告颜成龙,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建源,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发公司)与被告颜成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旺达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旺达发快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