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林爱民与林爱民、耿明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林爱民,耿明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汽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许飞,经理。被告:林爱民,被告:耿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爱民、耿明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定远县信达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晴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