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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智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赛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李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志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科创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施继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施继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施继寿,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及宁波市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银雪。系施继寿之妻。再审申请人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蔡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