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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小旺申请执行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2-10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旺,男。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蕙兰,董事长。谢小旺申请执行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小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8267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绿色产业区龙山路19号1-3层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2012061**号”的房产和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土地证号为“延国用(2011)第0**号”的土地使用权均已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函送达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本院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已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财产待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