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闫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闫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756号原告王秀娟,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被告闫小辉,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闫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秀娟以被告闫小辉已经偿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秀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