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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王春岩、张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3号。被执行人王春岩。被执行人张春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春岩、张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春岩、张春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8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