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26号原告:XX,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山东华运兴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昊明昇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妮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