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爱凤与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凤,陈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8号原告:李爱凤。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君。被告:陈其武(曾用名:陈武)。委托代理人:朱丹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升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凤与被告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凤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李爱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