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爱凤与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凤,陈其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8号原告:李爱凤。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君。被告:陈其武(曾用名:陈武)。委托代理人:朱丹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升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凤与被告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凤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爱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李爱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