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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伟红与刘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红,刘桂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陈伟红,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桂英,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伟红与被告刘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伟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红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红承担。审 判 员  周丽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