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永喜、陈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宋某某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8日被由本院决定继续对陈某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纠集三十余人在曲村镇吉祥村、沣汶村非法集会、游行。在村里走街串巷,敲锣打鼓,使用扩音器喊话,从事向村民宣讲非法邪教“全能神”,其中涉事骨干被告人宋某某在人群前面敲鼓,召引村民出门围观。被告人陈某在人群后面管理队伍,在街巷宣传“全能神”。邪教组织“全能神”被取缔后,宋某某、陈某等人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宣传活动,在公共场所非法集会、游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某辩称,2012年12月10日下午,我在曲村街上遇见一老汉,该老汉给我说让我第二天敲半天鼓,给我五十元钱,我第二天去了吉祥村,一妇女给我发了一面鼓,我就在游行队伍前面敲鼓,引来人群观看。被告人陈某辩称,2012年12月10日晚7时左右,一女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曲村东门外集合,后我与另外一、二十人到了吉祥村,我在游行队伍后面管理队伍,不让人掉队、走散。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曲沃县曲村镇曲村东门附近路遇一男子,该男子让宋某某第二天到曲村镇吉祥村敲鼓,报酬是50元,宋某某允诺。2012年12月10日晚,某女(陈某以前与该女QQ聊天时联系上的)给被告人陈某打电话让陈某第二天早上到曲村镇曲村东门口集合。次日早九时,陈某骑电动车如约到了曲村东门口,半小时后,陈某与另外十数人一起到了吉祥村。此时,已有包括宋某某在内的二、三十余人在吉祥村北门口集合,准备游行,宣传“全能神”。一妇女发给宋某某一面大鼓,让宋某某负责敲鼓,让陈某在队伍后面负责管理队伍。游行开始后,宋某某在游行队伍前面敲鼓,陈某在游行队伍后面负责不让人群走散。这时,游行队伍里有人喊喇叭、放炮,引来群众观看,有人趁机向群众散发“全能神”传单,宣传邪教。后曲沃县公安局曲村派出所民警及曲村镇政府干部、吉祥村村干部前来制止,宋某某、陈某等人不仅不听劝阻,反又到曲村镇沣汶村继续游行。前后持续两小时以上,后被曲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曲沃县公安局提供的缴获材料,证明2012年12月11日早11时许,我曲村派出所民警王某、荀某某查获宋某某、陈某伙同四十余人在曲村镇吉祥村非法集会、游行,在村里走街串巷,敲锣打鼓,使用扩音器喊话,从事向村民宣讲“全能神”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场将大鼓、扩音器收缴。②曲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了陈某持有的扩音器一个,扣押了宋某某持有的大鼓一个。2、证人证言。①证人曲沃县曲村镇吉祥村村主任赵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我开车回村里,我发现在吉祥村与沣汶村交接的十字路口有四五十人围在一起,我想着是从事教会的人,就到曲村镇政府给聂镇长反映了情况,后曲村镇政府副镇长王某某等人来到我村,在吉祥小学门口外的一条大路上,有四、五十人排着队伍游行、宣传,老百姓都出门观看,这些人员还向群众讲解他们手中的材料内容,严重扰乱村里正常的生活秩序,我和王某某等人赶快制止这种行为,曲村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这四、五十人和王某某及派出所民警发生争执,后来没有制止住,这一伙人又跑到沣汶村,过了一会,公安局又来了很多民警才制止了这些人游行,最后公安局带走了一些人。并证实,村民有的本来要到地里干活、干其他事情,就因为听说村里有游行、集会,都过来看,而且还给村民讲他们手中的宣传材料,迷惑老百姓,严重扰乱了老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②证人曲沃县吉祥镇吉祥村党支部副书记范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12月11日上午十点多,村长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村里有好多人集会、游行,让我赶紧回村里看一下,我回到村看到在吉祥小学门前的大街上大约有五十人排队游行,敲锣打鼓,手里拿宣传单给老百姓宣讲什么“世界末日”等不良内容,我就过去赶紧制止,但他们人太多,我和镇政府及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制止住,这四五十人继续往西走,最后到了沣汶村,过了十多分钟,公安局又来了好多民警才制止了这一伙人。③证人曲沃县曲村镇议府副镇长王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曲村镇政府接到曲村镇组织委员王某一的电话,说有好多信教的人在吉祥小学附近敲锣打鼓,我就给吉祥村长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他正给聂镇长汇报这一情况,我一个人就去了吉祥村,在吉祥村小学门前街上,有四、五十人站着,有人手里拿着宣传单给老百姓宣传,我和王某一、吉祥村治保范某某、派出所民警一起制止他们游行、宣传,当时他们人多没有制止住。这一伙人又到了沣汶村,我就给曲村镇党委书记孟某某打电话汇报,后公安局又来了很多民警才制止住他们集会、游行。④证人曲沃县曲村镇北赵村王一某的证言,称2012年12月11日上午,我到曲村镇吉祥村、沣汶村参加游行,给老百姓宣传“神”,但不知道是谁组织的。⑤证人曲沃县曲村镇曲村卫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12月11日那天我上街去逛,走到吉祥村口发现有好多人在那,我就去了,这些人是在“传福音”,但不知道谁是组织者、领头的,敲鼓的人、喊喇叭的人也不认识。⑥证人曲沃县里村镇新定村高某某的证言,称2012年12月11日上午,我到曲村赶集,路过吉祥村口时,见有很多人,我就过去看,到了人群中跟着他们就在村里转,不知道谁是组织者,敲鼓、喊喇叭的人也不认识。本院认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而实现的,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的行为扰乱人们的思想,影响了社会正常生产、生活,侵犯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活动,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审判员 王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俊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