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谭哞某与梁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865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