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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山王某某,梁文广梁某某,刘锦伟刘某甲,刘丕军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王佃山王某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党岔镇王有地村。被告梁文广梁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响水镇干沟则村。被告刘锦伟刘某甲,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殿市镇孙石磕村。被告刘丕军刘某乙,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殿市镇孙石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山王某某与被告梁文广梁某某、刘锦伟刘某甲、刘丕军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山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收28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