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美姿与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2号原告:王美姿。被告:陈其武。委托代理人:朱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姿诉被告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姿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元,由王美姿负担。代理审判员徐小宝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