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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美姿与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2号原告:王美姿。被告:陈其武。委托代理人:朱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姿诉被告陈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姿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2176.5元,由王美姿负担。代理审判员徐小宝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