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8月8日。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11日。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经询问原告,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聪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