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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艳南、赵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艳南,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59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新城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王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贾汪区塔山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倩,贾汪区塔山镇计生服务中心副主任。被申请人张艳南,农民。被申请人赵波,农民。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张艳南、赵波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30日生育第二胎子女,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4)105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张艳南、赵波征收社会抚养费84480元,并于当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张艳南、赵波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对该案举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张艳南、赵波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张艳南、赵波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第二胎的违法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对证人的调查笔录、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张艳南、赵波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4)105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玲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