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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郑蓉与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蓉,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00202号申请执行人郑蓉。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劳动就业局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当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当阳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郑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并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5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11550元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