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吴某(曾用名吴某乙),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