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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冻结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葛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冷某某(曾用名:冷某辉),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冷某某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冷某某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