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标君与李宗标承揽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标君,李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316-1号申请人:李标君。被执行人:李宗标。申请人李标君与被执行人李宗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履行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宗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韶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泽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