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恢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学义与姚庆录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学义,姚庆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恢字第595号申请人潘学义。被执行人姚庆录。潘学义申请执行姚庆录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学义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姚庆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68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10元、执行费95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庆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50000元,余款申请人潘学义自愿放弃,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姚庆录已按约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