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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恢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潘学义与姚庆录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学义,姚庆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恢字第595号申请人潘学义。被执行人姚庆录。潘学义申请执行姚庆录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学义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姚庆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68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10元、执行费95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庆录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50000元,余款申请人潘学义自愿放弃,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姚庆录已按约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