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陆金生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生,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陆金生。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生与被告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金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