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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陆金生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生,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陆金生。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生与被告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金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