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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任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蔡国军,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余泉水、罗霖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某某的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有被告陈某某提供的《户口薄》予以证明,故被告以其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为由而主张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