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南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阜南县田集镇东岳村委会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省阜南县XX镇东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耿振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友清,该局执法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该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XX镇东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宝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阜南县XX镇东岳村民委员会履行南国土资(监)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