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阳阳与杨金转、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阳,杨金转,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王阳阳。被告:杨金转。被告: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阳诉被告杨金转、包头市新大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阳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阳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阳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