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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明洪与李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洪,李隆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王明洪,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李隆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明洪诉被告李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明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元,本院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明洪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伟审 判 员  冯雪挺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