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明洪与李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洪,李隆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王明洪,男,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李隆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明洪诉被告李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明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元,本院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明洪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伟审 判 员 冯雪挺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