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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亚许、朱召娃与李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亚许,朱召娃,李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许,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召娃,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亚许、朱召娃与被上诉人李超合同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朱亚许、朱召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进行了审理,李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朱召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有误,可能影��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回朱亚许、朱召娃。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