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与樊克兵、周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樊克兵,周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组织机构代码:15286047-2.法定代表人:姜世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旭,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樊克兵,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锦,(系樊克兵妻子)。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克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樊克兵、周锦欠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6523元及利息136777元;被告樊克兵、周锦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36777元(其中当庭已付20000元);被告樊克兵、周锦自2014年7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所欠借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本金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樊克兵、周锦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可主张要求被告樊克兵、周锦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樊克兵、周锦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