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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太原富士康工业园区员工,住太原市。户籍地山西省太谷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29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同年10月14日激活使用。2014年10月22日开始逾期,该卡透支本金19815.4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委托书及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光大银行出具关于2015年1月25日王某信用卡账户下无交易发生、无法自动生成交易明细的情况说明,光大银行催收记录,常住人口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光大银行账户结清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及其它费用,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到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永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