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娜与被告张晓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631号原告杨xx,女,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x,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