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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奚琴宝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琴宝,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82号原告奚琴宝,女,193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陆解康(系原告奚琴宝之女婿),住同原告奚琴宝。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龙。原告奚琴宝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奚琴宝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