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育与被告李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育,李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李洪育,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营子村**组。身份证:×××.被告李涛,男,1981年9月16日,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松树台乡营子村*组。身份证:×××.原告李洪育与被告李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洪育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